太原市万柏林区图书馆章程
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05-02 13:51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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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万柏林区图书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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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原市万柏林区图书馆章程

目  录

第一章  总 则

第二章  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三章  权利和义务

第四章  管理层

第五章  员工管理

第六章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

第七章  信息公开

第八章  文献信息资源

第九章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十章  章程修改

第十一章 附 则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  为规范本馆运行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,制定本章程。本章程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。

第二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本馆名称:太原市万柏林区图书馆

第三条  本馆性质: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,收集、整理、保存、传播、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。

第四条  本馆住所: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77号。

第五条  本馆经费来源:全额拨款。

第六条  本馆开办资金:人民币37万元。

第七条  本馆的举办单位:太原市万柏林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。

第八条  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:太原市万柏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本馆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二章  宗旨和业务范围

第九条  宗旨:一切为了读者,一切服务读者。

第十条  业务范围:承担地方文献的收集、整理、储存和研究工作;收集、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文献借阅、阅读辅导、信息咨询、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;组织开展各类读书讲座、图书展览等活动;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;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  权利和义务

第十一条  本馆的权利:

(一)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,对文献信息资源享有自主采购权,有收藏和利用收藏举办活动的权利;

(二)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本馆的法人财产;

(三)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事务管理职责;

(四)接受单位和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合法的出版物和资料;

(五)依法定权限接受机构、组织与个人自愿捐赠的合法财产,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;

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二条  本馆的义务:

(一)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,为读者提供优质、高效、便捷的图书服务;

(二)执行图书馆行业的政策法规、行业规划、标准规范;

(三)按照有关规定向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;

(四)依法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;

(五)依法公开有关信息;

(六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四章  管理层

第十三条 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在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组指导下,负责并主持全馆全面工作。

(二)认真贯彻落实党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等,落实局党委组的决议、决定,规章制度,落实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安排部署,确保工作顺畅。

(三)加强图书馆服务阵地建设,加强馆内干部职工队伍建设,不断提高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,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。

(四)制定改革措施,讨论研究制定图书经济规划、年度计划、经费预算及完善各类规章制度,并组织实施。

(五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六)按章程开展工作,定期向全体职工汇报本馆运行管理状况,接受监督;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;

(七)全面负责本馆业务、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;

(八)主持召开馆务会议,全馆工作人员大会,积极利用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,使各项业务工作做到标准化、规范化,逐步实现现代化。

(九)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。

第十四条 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,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。

第十五条  管理层班子及其成员定期向职工大会述职,接受职工大会的监督,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层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
第五章  员工管理

第十六条  员工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;

(二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;

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;

(四)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;
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,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;

(六)对岗位聘用、福利待遇、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七条  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馆规章制度,履行岗位职责;

(二)钻研业务,提高专业素养;

(三)遵守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热情服务;

(四)维护读者权益,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;

(五)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;

(六)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八条 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,每年对员工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(用)、薪级调整、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九条  依法保障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其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条  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,支持和鼓励员工从事图书事业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

第二十一条  按照有关规定,对本馆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、奖励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的员工予以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 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、研究交流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人员,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享有相应的权利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
第六章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

第二十三条 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馆开办资金和相关经费按规定由财政拨付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馆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,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。本馆应依法使用接受捐赠的财产。

第二十七条 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二十八条 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
第七章  信息公开

第二十九条  本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
(一)图书馆章程;

(二)图书馆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等事项;

(三)图书馆年度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
(四)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;

(五)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;

(六)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;

(七)读者意见及其办理情况信息;

(九)法人登记信息;

(十)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。

第八章  文献资源信息

第三十条  本馆的文献采访要形成重点收藏、兼顾一般、内

容广泛,范围较大的藏书特色,应遵循针对性和特色性的原则。

第三十一条  应坚持实用性、思想性、综合性和经济性原则,合理开展馆际采购协调协作,最大限度地实现文献互补和资源共享。

第三十二条  坚持系统性和发展原则,充分考虑本馆的藏书基础,保证本馆重点学科门类藏书的稳定性和多卷册图书的入藏完整率。

第三十三条  普通图书采选要正确处理好品种和复本的关系,应坚持多品种、少复本的原则,使有限的购书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。

第三十四条  解决好当前需要和长远需求的矛盾,要研究学科的发展动向及新学科、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前景,适当储备相关文献。

第三十五条  保证文献资源整洁排放,方便查阅。

第三十六条  定期检查剔旧。

第八章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
第三十七条 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九条  清算工作结束,应形成清算报告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四十条 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置。

第九章  章程修改

第四十一条 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
(三)其他情形。

第四十二条  章程修改案经本馆职工大会讨论,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

第十章  附 则

第四十三条  本章程2016年1月1日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馆党员、职工分别按照《党章》、《工会法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馆。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